《世界人权宣言》全文

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是人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它由来自世界各个地区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代表起草,于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召开的大会会议上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国家和所有人民的共同成就,第一次规定了基本人权应得到普遍保护。《世界人权宣言》已被翻译成近500种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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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㈠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㈡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㈠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㈡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㈠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㈡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㈠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㈡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㈢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㈠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㈡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㈡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㈠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㈡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㈢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㈠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㈡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㈢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㈣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㈠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㈡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㈠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㈡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㈢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㈠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㈡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㈠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㈡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㈢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杨绍政:中国人现在还是东亚病夫吗?

中国人现在还是东亚病夫吗?对这个问题,很多爱党爱国人士肯定会异口同声地讲中国人是东亚病夫的屈辱历史早已一去不复返了。我们是奥运金牌大国,体育强国,中国人的体质绝对强健得很。可是当我们知道我们吃的毒食品,孩子喝的毒奶粉,呼吸的是被污染的空气,饮用的是被污染过的水源时,我们的身体是否也被毒化和污染?请问被毒化的身体是不是病态的身体?
或许有人会说您有证据吗?没有证据,那我就在乱说和搞煽动。我要讲这个证据本身就应该由政府来提供。请问我们的每一个地区的政府定期公布自来水、空气、农贸市畅超市包括食品在内的商品的质量检测报告了吗?没有形成制度化的定期检测报告,公之于众,本身就是政府对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和环保监测的失职。没有很好的政府监管导致我们的公众消费了太多的假冒伪劣产品、被污染和毒化的食物。面临这种情况,作为国民仆人的执政党及其组阁的各级政府不是想到的尽忠职守,而是搞起了特供商品——特供的无污染和公害的绿色食品,特供的的疗养和度假等等,就连我们的国家运动员据说都必须是特供的牛奶等食物,否则据说身体检测将不会达标。
只要上述信息是真的,那么我国全体国民的身体体质就是二元结构——以执政党及其组阁的各级政府部门、为国家争面子的高水平体育运动队、超大型的国有金融公司和实业企业等应该都有能力吃特供,特别是高层以上的机构。除了这些群体以外,其他的国人即使再有钱,要想吃特供恐怕很难,都只能在吸食毒食物的环境中生存。而这部分群体应该能占据到全体国民的90%以上。请问如果我们的国民90%都是用毒食品养育的,他们是不是病夫?如果对我的质疑有怀疑,那就请执政党及其组阁的政府按照各人群千分之一或者万分之一抽样定期进行体格检测,将信息公布于众吧。纳税人的税款不用于这些方面,那用在哪里呢?
上文仅仅谈的是身体是否有毒有病的问题。其实现代医学的发展不仅包括身躯的病态,而且还包括精神和思想的病态。精神方面的疾病,如偏执、偏执狂、暴力倾向等性格和人格缺陷,应该会越来越引起社会和国人的关注。但具体的认定还得要依靠专业的心理和精神医师来进行。
思想的病态可以从一个人的发言和认知是否符合人类常识和文明的角度来判定。这里简单举几个例子来说明思想病态这个问题。
1、伟大、光荣和正确的经世济民万岁这句话是不是反映了一种病态思想?只要承认经世济民是伟光正,那些所有批评和反对经世济民的人和话绝对是错误了。如果批评和反对经世济民的不是错误的,那怎么能保证经世济民是永远伟光正呢?怎样才能避免对伟光正的经世济民的批评和反对呢?唯一的办法就是经世济民的力气大,凡是批评和反对经世济民的人和组织通通是敌对分子,对这些敌对分子,首先是暴打,打不服的话,就进行肉体消灭。通过武力暴打和消灭的方式把批评者和反对者敲掉后,经世济民还有敌对分子吗?消灭批评和反对经世济民的敌对分子后,经世济民说的话、做的事情再荒唐,再无耻、再可笑,请问还有谁敢来反对和批评?请问这个经世济民不伟光正,不万岁,那就是天大的笑话,是不是?在荒唐的环境下,不荒唐的行为才是荒唐的。可是这样的现象从人类基本常识来看,永远伟大光荣正确的经世济民万岁是不是荒唐的呢?任何一个人、组织有没有可能永远正确,光荣和伟大?这样的极端口号和认识是不是一种病态思想?在中国大陆,持这样极端口号和认识的人有多少,就有多少病态思想的人。
2、在反日游行中,凡是日系车都应该被砸毁,凡是日本人都应该被杀光等口号和行为是不是病态思想?即使恨日本人,中国人已经购买的日系车已经是中国人的财产,毁坏自己同胞的财产请问是在反日本人还是在反自己的同胞?这些砸同胞日系车的人的思想和行为连没有枪、没有炮敌人给我们造的抗日游击队员都不如。不仅仅在华的日本人、就是日本本土的日本人只要没有侵略中国的言行,为什么要杀光他们?请问这是不是反人类、反文明的病态思想?在中国大陆,有多少人认为在反日游行中,凡是日系车都应该被砸毁,凡是日本人都应该被杀光,就有多少病态思想的人。
3、在现阶段要清算毛泽东的罪恶和捍卫毛泽东思想的两类极端认知是不是病态思想?
毛泽东作为一个历史人物,现在执政当局需要做的是公开毛泽东时代的所有档案,就像前苏联的档案公开一样。通过这些真实的历史档案,让全社会各层次、各领域的人士来公开理性、有根据地讨论和评说毛泽东、毛泽东时代。通过对毛泽东及其时代的反思和研究,对这一历史阶段形成相对准确的判断和共识,找准背后的历史根源,为现在和未来中国走向合符常识和人类文明的理性社会提供智慧支持才是根本。
只要秉持这样的认识和思路,对毛泽东、毛泽东思想和毛泽东时代就既不能彻底清算,也不能彻底捍卫。这两者都是不理智的病态思想。凡是持要清算毛泽东的罪恶或者捍卫毛泽东思想的两类极端认知的任何一种的人有多少,就有多少病态思想的人。
另外凡是认为知识越多越反动,越糊涂的人,一定是病态思想的人;凡是把现实社会的异见人士、维权律师、网络意见领袖认为是敌对势力的人,一定是有病态思想的人。
通过分析,我们的国民中有精神和思想病态的人有多少?是什么样的体制和环境才造就了这些病态精神和思想的人,需要我们理性的国民深度思考。
行文到此,中国人现在是不是东亚病夫,是不是精神和思想病夫对智慧的读者而言,会得出不二的结论,也应该知道中国人要想治病的病根和方法在哪里。愿天佑中国人,天佑中华。

杨绍政:要依据规则和程序来治院

学院的管理不是依据规则和程序治院,连老师们上课、指导学生都需要学院领导主观妄为地来决定,想给老师排课就排,想不排就不排,排多排少也是随意的,指导学生等其他工作的安排都是领导就是规则,领导胡搞乱弄的安排也是规则。假如是这种情况,主要院领导想不要哪一位老师完成工作量,也太容易了。教授完不成工作量,是学院领导恶意所为,结果不追究学院领导的责任,反而由这个行恶的院长将自己故意陷害人的恶果由被陷害教授来背黑锅,来作为解聘教授的借口。请问谁才是真正的责任者?

一个学院要依据体现公平正义的规则和程序来治院。所谓体现公平正义的规则和程序就是学院内部凡是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成员的事项,都应该由学院依据程序制定相应的治理规则。即使是一些规则和程序无法治理的自由裁量权部分,也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处理程序、员工的质疑和院方的回应等程序机制。如果学院有了这样的机制安排,才谈得上是否违约的问题。因为所有学院员工的工作安排都是依据体现公平正义和相关程序的规则来决定的,而不是由某一个领导主观臆断的。在一个公平的游戏规则下,才不可能有员工被领导或者其他人毫无原则和依据地恶意伤害。

杨绍政:谁才是您真正的老师?

有人说,他是我老师。老师是我亲人,我不能写他。我写他是不仗义。我请问您,谁是您的老师?谁是真正的师?请问您们各位谁才是您真正的老师?我们国家有一个文学家,也是思想家韩愈,他说了六个字,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一个人配称您的老师,那是因为他可以为您传道,传授道理。他能够给您授业,能够给您传授谋生立业的技能,今后出去有谋生之术。他能够让您对世界,社会,您的生活、不理解的问题和现象,给您答案。给您释疑。只有这样的人,才可以配称为您的老师。现在,所谓这个导师,那个导师,他如果不具备这个能力,我的理解他不配做您的老师。
把学生和老师的关系私人化,利益化,这是学生和导师关系的异化。在美国,您读研究生一年、一年半以后,做论文的时候,论文是某个方向了,确实某些老师在这个方向有研究,才形成一个导师组,三个人或者五个人。您有很多东西去问他们,他们对您论文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和会诊,目的是训练您进行真正的学术研究训练。如果是法德的模式,那么是师傅带徒弟的模式——学生知道这个老师在某个方面确实有研究,他确实在这个地方想向导师学习,想增强自己这个方面的认知能力,冲他去的。
那么G大学J学院是怎么搞的?搞得真正的教授,真正有水准的人在这个地方完全靠边站。搞得一天尽在外面瞎混,乱整乱弄的教师反而很有市场。这个地方我是院级领导,我在这个学院就可以要风得风,要雨得雨,胡作非为,无所顾忌。同样一个教授,你当了院长,副院长就不得了,没有当院级领导的教授那就差得远,可怜得很。哪个教授或老师要是仗义执言,指出问题的症结所在,那就捅了马蜂窝,要倒大霉,因为学院的管理潜规则是不按照规则和程序行事,反而是按照官位的高低、官的好恶和自己的利益原则来行事。这是什么样的逻辑?高校是什么逻辑?要思考。

杨绍政: 为什么现在我们没有再受骚扰?

我们上课教室多达5次以上非正常的调整就是因为一个学院副院长要使用给我们安排好的教室,将我们赶过来,赶过去。你知道为什么现在我们没有再受骚扰?是因为后来我把这个情况直接反应给经济学院的联系领导——封孝伦常务副校长。

我反映情况,其他校领导可以不理我,他们没有联系经济学院,但是您作为联系领导,我上课由于学院管理不到位,甚至可能是院领导支使人故意捣乱,为难,连我们上课的教室都多次不按时开门,影响我们正常的教学秩序,我给您反映真实情况,需要及时解决以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这是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当然,封校长还比较正直。所以现在没有谁敢弄了,他们是怕管得了他们的人,不会把我放在眼里的,不管我有多博学。这学期我刚开始上课时候我被告知要用我私人的电脑为您们上课,现在上课前电脑也提供好了。

这说明了封校长比我这个教授就是厉害,因为他可以管到他们的帽子,杨老师管不到他们的帽子。

注:本文成稿于2011年10月左右。

贵州大学经济学院杨绍政教授及其家人如遇害的律师委托书

(此委托书长期有效)

委托人姓名:杨绍政

受委托人姓名 李金星 周立新

委托事项:杨绍政被非法抓捕、非法伤害或者非法杀害的法定权益维护的诉讼事务等。

授权权限:受托人李金星律师和周立新律师全权负责委托人杨绍政教授及其家人如遇人身伤害或者被杀害的所有法律事务的处理。

如果杨绍政全家被灭门遇害,杨绍政的所有遗产将作为律师费用。如果杨绍政先于妻女遇害,请将杨绍政个人遗产的一半作为律师费用,另一半作为女儿的抚养金,也请社会各界的正义人士关注我遗留在世的妻女的安全和公道。如果我的妻女先于我遇害,律师费用由我与受托律师协商确定。

委托人:贵州大学杨绍政教授

2012年11月28日

附件:

1、贵州大学杨绍政教授为公立言,倡导社会公平正义、规则程序。在供职单位照样恪尽职守,与不良势力做抗争。如果我及我的家人人身和生命安全遭遇不测,就请李金星律师和周立新律师作为我及家人的代理律师,维护我及家人的合法权益。我的所有遗产将作为律师费用。授权人:杨绍政 2012年11月28日 长期有效。

2、李金星律师的回复:谢谢杨教授信任。第一,我非常愿意。第二,我会请周立新发给您一份标准格式授权书;第三,必须是免费的。第四,准备喝发生是完全两个概念!支持您!表情图片文件私信记录 19:29 老周,您和杨教授联系,发给他一个标准授权书文本啊。

3、周立新律师:我刚拨了哪个手机,是在广州入网,且总是关机。估计不是真国安,是别有用心人狐假虎威。不用害怕,我们随时关注你的安危。 以上是李金星律师发给我的私信,李金星律师的意见是你单独发一个委托书在微博上。写清楚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姓名,委托事项和授权权限就行。

杨绍政:电话号码为15812468313的自称贵州国安的人与贵州大学杨绍政教授的电话交谈回忆

今天下午电话号码为15812468313的自称贵州国安的人打电话给贵州大学杨绍政教授,让我准备好检讨书,删除网上的发言,如果不听从,就直接抓捕我。我讲自己的发言受宪法保护时,他说,在我国习主席就是宪法,市委书记就是宪法,领导就是宪法。我只能教好书,只能做良民。他们会将悔过书寄给贵州大学。

今天下午电话号码为15812468313的自称贵州国安的人打电话还告诉贵州大学杨绍政教授,贵州大学计算机学院张老师也很反动,在一篇博文中居然讲泰国比中国民主,是在搞煽动。这篇文章他们已经屏蔽了。张老师转载杨绍政教授的博文,是在搞传播。他让杨绍政和张老师明天上午10点在贵州大学逸夫楼前面的广场和他们几个国安见面。

今天下午电话号码为15812468313的自称贵州国安的人打电话还对贵州大学杨绍政教授讲,他们会到我的家中来搜查的。杨绍政教授回答:“希望希望您们国安要在宪法的授权范围内行事,进入我的家也要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他说到,领导让他搜我家,领导要抓我,就是法定程序。

附件:

1、这是贵州大学教授杨绍政的新浪博客地址,http://t.cn/zj5qn7A。请社会各方面人士读读我写的文章,看看我的言论是否属于我国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范围?请各位高人指点,如我有不当言论,自当改正。拜托了。

2、杨绍政教授回复@湖北同心桥:既是同事,更是高居我之上领导和官员,随时可以不用担责地伤害我,在我头上拉屎拉尿。这不是我想处好关系,就能处好的,关键是对方的道德修养、知识、见识和态度。制度环境不变,有无数个伤痕累累的杨绍政。

3、贵州大学杨绍政教授为公立言,倡导社会公平正义、规则程序。在供职单位照样恪尽职守,与不良势力做抗争。如果我及我的家人人身和生命安全遭遇不测,就请伍雷律师和周立新律师作为我及家人的代理律师,维护我及家人的合法权益。我的所有遗产将作为律师费用。授权人:杨绍政 2012年11月28日 长期有效。

杨绍政:贵州大学杨绍政教授书面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今天下午电话号码为15812468313的自称贵州国安的人打电话恐吓杨绍政教授,指称我国习主席、市委书记、领导就是宪法,我当即报告学校保卫处领导。29日上午到保卫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告诉我不是国安,是诈骗。既然不是国安,我书面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该科室负责人转公安机关报案。能否破案等待中

杨绍政:愿您在天安宁

真的吗?假如是真的,您怎么能自杀呢?这个导师要侵犯您,伤害您,您就要留下铁证,让他受惩处,谁保护这样的禽兽老师,谁一样也会自我毁灭。只有这样,您的被伤害和被侵犯才能有公道。这样自杀,哪里找证据惩处他,太便宜了那个禽兽,也对不起这人世间的公平正义。愿您在天安宁。

附:@民智维新歌声一路西南交大禽兽导师逼死漂亮女研究生:杨XX导师看到她没有上手就开始对她找茬打骂,不要她跟着学了。还多次威胁她。现在的大学不当小三就只有死路一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