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绍政:历史的悲剧今天还有重演的制度土壤吗?

一九六九年三月,湖南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大庸县女社员丁祖晓给州委机关写信抨击当局强迫农民供“宝书台”,逼得农民卖猪换“红宝书”、甚至把买油盐酱醋的钱、孩子的书钱都拿去“请毛主席像”:“是不是毛主席要做的?还是哪一级干部为了献媚而做的?”“这恰如封建王朝的上朝,把毛主席当封建帝王,天天朝拜。”四月二十一日中共九大闭幕,全县都忙著扎“忠”字牌搂,挂“忠”字旗。丁祖晓和姐姐丁祖霞连夜写了好几张传单,由丁祖晓进城散发:“这‘忠’字是地道的个人崇拜。”她们呼吁“一切正直的革命人们”:“不要甘于做奴隶,起来造忠字的反,革忠字的命!”姐妹俩被捕后,她们的同学、青年女社员李启顺决定声援她们。她刻钢板、油印了一批《告革命人民书》,由她的妹妹李启才深夜进城散发。于是这一双姐妹也落了网。一九七○年五月八日,丁祖晓被拉到该县鹭鸶河边枪毙。李启顺则被“借”给吉首县,在吉首游街示众后遭枪杀。(资料来源:《春风化雨集(下)》(群众出版社,1981)第138至145页。)

读了这段史料,我倍感震惊。丁晓祖和李启顺这两位豆蔻年华的青春少女就这样被当做反革命遭到枪杀。而她们被枪杀的“罪证”在我看来那简直就是正义的行径,是对愚民、无耻的弱智行为的暴露和控诉。1969年我国的农村贫困交加,这个县却逼迫农民将卖猪的钱、买油盐酱醋的钱、孩子们读书的钱拿来去换红宝书,毛主席像这个事实本身就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农民进行剥夺、进行愚弄和盲目崇拜的愚民行为。丁晓祖和李启顺姐妹对这些坑害农民利益、愚民的行为进行揭露,本身就是在为民请命,同时也是在践行宪法赋予自己的权利和维护宪法的尊严。根据我国1954年宪法,我国公民有言论、结社等公民权利的自由。可是当李启顺等依据宪法赋予的权利去反对政府的非法和荒唐的行为的时候,却成了政府公开违反宪法、践踏宪法的牺牲品,被以反革命罪惨遭杀害。

请问丁晓祖案件中,当时的政府犯有屠杀人类罪,这个事实难道不成立吗?这个案件本身说明当时的政府就是一个非正义的、没有底线的非法剥夺一个守法公民生命的侩子手集团。李启顺的案件本质上讲就是当时的政府、政党和领导人是处于不受批评的状态,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马上就被打倒为反革命,生命被剥夺。丁晓祖案就是有力的证据。

还有被政府非法枪杀的有林昭[1]、张志新[2]、王佩英[3]、朱守忠[4]、王竟成[5]、张坤豪[6]、吴述樟[7]、吴晓飞[8]、毛应星[9]、方运孚[10]、易道均[11]、、、、、、这些人都是因为行使我国宪法赋予的发表个人独立自主的观点或言论的权利而被惨遭杀戮。

这些冤魂和民族的脊梁虽然成为了历史,但是如果我们轻易忘记历史,不去反思导致他们被害的制度环境,不去为铲除今天和未来与他们被冤杀的相似的制度土壤,那么今天或者明天和他们相类似的新的无数的冤魂还会涌现。要知道这些冤魂都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被加害的。只要制度土壤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今天或明天类似的无数悲剧就可能会重演。

[1] 林昭(1932.12.16-1968.4.29),原名彭令昭,苏州人。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中因公开支持北大学生张元勋的大字报而被划为右派。1960年起以“反革命罪”被长期关押在上海提篮桥监狱。1968年被秘密枪决。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trs/raw/44128

[2] 辽宁,省委机关女干部张志新针对中共中央文件对刘少奇「叛变投敌」的指控,于一九六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写下《刘少奇是我们党杰出的领袖之一》一文:「刘少奇是不是叛徒、内奸、大工贼,我有怀疑。」「对刘少奇问题的决议,我是有疑问、有保留的,是不信服的。」 为此,张志新成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现行反革命分子」。http://www.fyjs.cn/viewarticle.php?id=194678

[3] 王佩英,死的时候是有着七个孩子的寡妇。王佩英曾在铁道部门工作。当年大跃进、饥荒,造成60年代初大约3000万人死亡,这震惊了她。在政治风暴开始后,她公开要求当时的中国最高领导人毛泽东承担责任,并要求他引咎辞职。1970年1月27日,在北京工人体育场,她被处以死刑。http://baike.baidu.com/view/3651843.htm

[4] 甘肃,宁县某农场职工朱守忠不赞成「断章取义」地批判刘少奇,拒绝表态同意刘少奇是「叛徒、内奸、工贼」,于二月二十一日被处死。http://www.fyjs.cn/viewarticle.php?id=194678

[5] 湖北,安陆县财税所王竟成坚持认为「处理刘少奇是强权代替公理」,在钜大压力下拒不改变观点,说「砍头也只矮五寸」,结果于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被枪决。http://www.fyjs.cn/viewarticle.php?id=194678

[6] 河北,省电信工程队青年电缆工人张坤豪公开己见,认为「刘少奇打不倒」。被勒令检查,他就在纸上写道:「我热爱刘少奇主席。」「吹捧刘少奇」要付出代价,他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通知家属。尸体无人收埋。http://www.fyjs.cn/viewarticle.php?id=194678

[7] 七○年八月被枪决在宁夏银川的二十二岁青年学生吴述樟,最大的罪恶是:曾在《毛主席语录》「再版前言」的「毛主席的指示,一句顶一万句」的旁空处,写过「放屁」二字。宁夏综合地质大队物探技术员余渭国在一九七○年写了一篇文章,说「林彪说毛主席的话句句是真理,这句话是错误的,是唯心主义的东西。他这样一搞,实际上把毛主席搞成偶像了。」为此他被判处死刑,惨遭杀害。 http://www.fyjs.cn/viewarticle.php?id=194678

[8] 二月十七日,江西省会南昌召开万人宣判大会,二十二岁的吴晓飞被枪决。他的罪名是曾写下两篇论文,说文化革命「是一件反常的政治事件」,「人民不管从政治上和经济上说来都得不到一丝好处」;抨击林彪「神化毛主席」,江青「是文化革命中无政府主义泛滥的根源」,对刘少奇的迫害「不择手段、不通情理」等等。

[9] 甘肃静宁县农牧站的女技术员毛应星,一九五七年在兰州农业学校被定为右派。在夹边沟劳改农场「劳动教养」几年后,回到兰州。当局认为她不配再当教师,将她送到静宁县。文革中她发了些议论,如「现在就是有一些奉承的小人,将毛主席包围了」等等。她本被判处五年徒刑,可是七○年四月三日甘肃省革委会讨论她的案件时,由于她的哥哥在美国,省委负责人说了一句「杀!很坏,家庭是反动的。」于是九天之后,她就倒在了城外的一块麦田里。 http://www.fyjs.cn/viewarticle.php?id=194678

[10] 四川,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庆分行方运孚经常与人谈论自己的观点:「刘少奇是对的。他主张发展生产,发展经济,有什么错?」「刘少奇打倒了,但这些主张打不倒。」「彭老总的万言书字字闪金光……他的行为将与日月同光辉,与天地共久长,千秋万代受人崇拜。」六八年「清理阶级队伍」时,公安局曾拒受银行革委会报捕的要求。可是「一打三反」后,公安局为表示配合运动,改变立场将他收捕。起初经办者拟判十五年,报到市公安局军管会,加至二十年;送重庆市革委会审批,改成无期。最后,四川省革委会终审时改成了死刑。连原先经办此案的人都不明所以:「这样的案件为什么判处死刑啊!」本来犯人可有十天上诉期,可是十天还没到,方运孚就被拉去枪杀了。时为七○年三月。http://www.fyjs.cn/viewarticle.php?id=194678

[11] 西安康县农民易道均,因住房窄小、阴暗无光,无法张贴毛泽东标准像;再加上小孩呼喊「毛主席万岁」时,他说过「哪里能活一万岁!」县军管会据此认定是「现行反革命」,判其死刑,于一九七○年六月枪毙了他。http://www.fyjs.cn/viewarticle.php?id=194678

杨绍政:说实话、办实事的制度环境诠释

中国人民大学的张鸣教授讲:“作为一个人,我一点都不另类。我只是做了一个正常人该做的,说实话,办实事而已。之所以被人视为另类,是因为我们这个社会出了毛病。”(张鸣,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7a2f50100ivwl.html#comment。)

“说实话、办实事”就一定是一个正常人该做的吗?当一个丑陋的强盗拿着棍子和枪炮问你:“我漂亮吗?”,如果你说实话,“你很丑。”这个强盗轻则棍棒折磨你,重者枪毙你。如果你说谎话:“你风度翩翩,真的漂亮极了”。强盗听了心情舒畅,可能放过对你的折磨和对你生命的剥夺,甚至还可能释放你。你说,作为一个正常人是说实话,还是说谎言呢?我想一个正常人的选择肯定是说谎话。强盗毕竟是强盗,强盗的逻辑毕竟是强盗逻辑。面对强盗,你讲实话,讲逻辑,你就是自找罪受,自找死路。那你不是另类,又是什么呢?
你说你有自己的行事准则:“就是从不说谎”。那好,你说实话的成本就是强盗对你进行的肉体、精神的折磨和生命的丧失。如果改变你的说实话的行事准则,你将可能避免强盗对你进行的肉体、精神的折磨和生命的丧失等成本。由此可见,在一个正常环境下一个正常人的正常品行在一个不正常的极端环境下要得到坚持的成本高得惊人。趋利避害是一个正常人的本性,在极端环境下说谎话是一个正常人该做的,说实话的人真的是另类。
办实事在一种非正常的环境中同样不是一个正常人的理性选择。例如,在某高校,两教授分别给研究生讲授同一门课程,一位教授办实事,给研究生选用的教材是和哈弗大学博士研究生水平相当的全英文教材,上课时全英文板书,54个课时全部上满。而另一位教授54个学时的课时仅上18学时,并且上课的质量和水平与第一个教授相比相差很多。可是在课时津贴上两位教授是完全相同的。以每课时35元计算,办实事的教授的实际课时津贴为每小时35元,而不办实事的另一位教授的实际课时津贴为每课时105元,是办实事教授的3倍。办实事教授的授课质量和水平比不办实事教授高出许多,那也意味着办实事教授的授课成本投入比不办实事教授高出许多,那这也就意味着办实事教授的单位投入的收益与不办实事的教授相比差距更大,远高于三倍的差距。请问张鸣教授,在这样的环境下干实事的教授是一个正常人的理性选择吗?在这样的既定环境下,教授干实事就意味着是在干自讨苦吃的蠢事,他的明智的选择就是和不干实事的教授一样授课,他的单位投入的收益才会是最大的。在这样的环境下,你不去进行获取单位投入收益最大的不干实事的行为选择,而是去从事获取单位投入收益最小的干实事的行为选择。你说这个干实事的教授的行为是正常人该做的吗?这个干实事的教授不是另类,又是什么呢?

上面的分析表明有什么样的规则就有什么样的行为,有什么样的制度环境就有什么样的行为选择。在一个说实话、干实事就意味着自虐的制度环境下,盛行的必然是谎言和投机取巧。这是一个正常人在这种制度环境下的理性抉策。

虽然说谎话和投机取巧在一个不正常的制度环境下是一个正常人的理性选择,但是它违背人的本性和诚实、正直的基本做人原则。一个有人性的人在一个不正常的环境下会有哪些理性的行为选择呢?1、如果逃离不了不正常环境或逃离不正常环境的代价太高的情况下,你只有选择说谎和投机取巧。但是你内心必须明白你是在没有选择下的被迫行为。2、如果有不同的制度环境可以选择,而且选择和进出的成本很低,我想个人的理性选择就是逃离不正常的制度环境,进入正常的制度环境。3、变革不正常的制度环境,让不正常的制度环境变革为正常的制度环境。要变革不正常的制度环境要靠千千万万的追求人性不被扭曲的个体形成社会力量,有大无畏的个人牺牲精神,与不正常制度环境的既得利益者和维护者进行抗争、斗争,变革出一个正常的制度环境。普通个人参与不正常制度环境的变革,个人支付的成本太高。一般的个体不会轻易选择。因此,面对不正常的制度环境,不想违背人性的个体要么违心地顺从不正常的制度环境,要么逃离不正常的制度环境,改变不正常的制度环境个人代价太高,还可能没有效果。如果无视制度环境的约束条件,个人特立独行,那么你就一定是不正常制度环境的牺牲者和受害者,当然也一定是这个制度环境下的“另类”。

杨绍政:嚣张的公权力行使者

——评赵作海蒙冤入狱11年后被无罪释放

供述的被自己杀死的被害人在11年后复活,9次承认有罪(故意杀人)并被判处死缓的赵作海于2010年5月8日被无罪释放(新京报,2010年5月10日)。
这个新闻让我惊得目瞪口呆。赵作海明明没有杀死被害人,他却要自己陷害自己,谎称自己杀死了被害人。作为一个有正常思维的人应该知道承认自己故意杀死他人的后果就是杀人偿命。在一个什么样的处境下一个有正常思维的人愿意选择含冤就死而不愿意坚守自己的清白呢?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坚守自己的清白所承受的痛苦比含冤就死还要大时,也就是生不如死时,他才会选择屈招就死。在看守所里,赵作海只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行刑逼供,在一个人道的看守所里,赵作海绝对不会生不如死。即使发生一些小的克扣、讹诈或虐待,也不至于让他放弃自己的清白放弃自己的生命。只有在酷刑下,在身体、心理遭受重创,痛苦不堪时,一个人才会宁愿选择去死,而不愿意活着受罪。因此,赵作海的案子说明,他在心智健康的情况下,在羁押期间,宁愿选择屈招就死,而不愿坚持自己的清白以求生存,可以推断他当时的生存状态有多恶劣。
在只有口供、存在重大疑点的情况下,此案居然关关顺利通过,成功结案。在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即使有口供,可是尸体的脑袋和肢体始终找不到出处。在存在重大疑点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居然“成功破案”。当检察机关依据公安机关的侦查证据提起公诉时,居然可以无视侦查阶段的重大疑点而成功将案件从侦查阶段转移到公诉阶段,说明检察机关的公诉关口畅通无阻。存有重大疑点的重大刑事案件在法庭的审判中居然也可以不顾重大疑点,以采信口供为主要依据,判决嫌疑人故意杀人事实成立。这法庭判案的证据何在呀?要知道在无罪推定的条件下,你没有充足的理由说明对方有罪,那他就是清白无辜的呀。在重证据,轻口供的情况下,口供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因此在司法比较完善的国家,口供是不在证据采信范围内的,是零口供。这样有重大疑点的判决居然又通过了上级法院的裁决,而最终定案。在公安、检察、初审法院、上级法院的四个环节,四个关口,哪怕有一个关口尽忠职守,这个冤案也有可能早见天日。
还有赵作海当时的辩护律师,如果是可以独立地不受干涉的为自己当事人的法定权益做辩护,那么作为赵的辩护人,精通法律,这样的重大疑点肯定不会放过。如果赵的辩护人无视这些重大疑点,那么这个辩护人是否在为自己的委托人服务是值得怀疑的。
可以讲,当“被凶杀”的被害人“复活”后,赵案的疑点也就被印证,此案肯定是一桩惊天冤案。如果前文的分析成立,那么本案侦查机关的当事人涉嫌行刑逼供罪、酷刑罪,检察机关、初审法院和裁决法院的当事人涉嫌玩忽职守罪,赵的辩护律师涉嫌违背行业准则,或涉嫌陷害、包庇罪。
在赵案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初审法院、裁决法院和赵作海的辩护律师涉嫌合谋陷害罪。在明知有重大疑点却要认定赵是故意杀人犯,而且意见是那么的一致。这不是合谋陷害又是什么呢?除非涉案者举出反证来。在判决阶段,如果赵作海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行为恶劣——割掉受害人的脑袋和肢体,那赵作海应当是罪大恶极、十恶不赦,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是却被判处死缓,这是明显的轻判。而这种轻判居然在在上级裁决法院也顺利通过。
有重大疑点,却被判为故意杀人,这是枉判。如果真的是故意杀人,却被轻判,这也是枉判。为什么要轻判呀?唯一的解释就是法院知道这是一个有重大疑点的案子,可能是冤案,为防止日后万一冤案昭雪,而无法挽回枉法杀人的严重后果而故意轻判的。这是给自己留下一条后路。这些后路也是疑点,上级裁决法院如果稍加注意,是能轻而易举发现问题。没有发现问题,唯一的解释就是裁决法院和初审法院一样为了追求早日结案,而不是案件审判的疑点、逻辑和公正。据说我国是命案必破。命案破不了,侦查机关的领导及相关人员是要被追究责任的。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黑洞,滥用权力、贪赃枉法而被追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极小的情况下,各权力机关联手枉法,草菅人命,这样一起冤案就形成了。命案也破了,法院也少一桩积案。于是各个权力部门都有了工作业绩。可是这样的用冤案来破案的业绩还是没有为好。

杨绍政:高等教育体制是滋生学术腐败的温床

陈汉文的问题令人痛心。更令人痛心的是在中国的高校有千千万万个陈汉文。在中国的每一所高校,存在两套管理班子,党委系统和行政系统。在官本位的体制下,做这两个系统的各级领导,是可以获得丰厚回报的,很少有人能拒绝这个诱惑。在高校,这两个系统各级领导的来源主要是两个,一个是有一定学术潜质和学术能力的老师,另一个就是善于玩弄关系的官痞子。有学术能力的人来做管理,他未必就是管理人才,结果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耗费在日常行政事务中,管理做不好,自己的学术研究也废了,但却收获了各种名利。有了头衔,调动资源方便,自然有人为你充当枪手,你挂名的著作还是很多呀,政府的关系课题也好拿了,从各方面遏制自己的潜在竞争对手也容易多了,在各种场合中当然得意了。官痞子呢,那就更容易了,因为是领导,调动资源、关系搞文章,搞到课题当然就更容易了,在学术职称上也自然就上了。于是官痞子也就成了专家、学者、、、、、。于是在我国高校,所谓的专家、学者,大部分都是劣等品。陈汉文就是这些劣等品中的一个。但要注意,中国高校也有千千万万的有学术潜力和研究能力的老师,他们被这套机构重叠的官僚体制压得揣不过气来,有些被压得平庸、世俗,有的被当成了另类。这也难怪聪明的中国人出不了真正优秀的专家和学者,大多是被这套体制生产的劣等货色充斥着,哪有优秀人才和潜在优秀人才的天地呀,除非你去迎合他们,充当他们的走卒。

杨绍政:理性的看待东北警察的兽行

如果因《沈阳政坛地震》遭受严刑拷打实录 一文的信息是真实的,那么东北警察的这些兽行真的令人愤怒、震惊和不齿。他们是毁坏人民警察正义形象的罪魁祸首。
但是,冷静思考,其实人不是神,人有美好、高尚的的一面,也有平庸、冷漠、卑鄙、虚伪甚至残暴的的阴暗的一面。只是不同的人,因为经历、环境、个人对社会、人生的领悟不同,每一种成分在没有外在制度约束条件下,表现的多少不一罢了。一个有效的制度环境能够最大限度地约束人性中的败德品质,使人们在追求自我目标时运用合理、合法的被社会认可的手段。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约束,人们的恶行得不到有效的制度约束和惩罚,仅仅依靠道德和自我约束,那将会导致暴力、血腥和人伦的丧失。
东北警察的行为就是一例证,美国军人在伊拉克的虐俘事件又是一例证。美国的虐俘事件幸运的是能够被新闻媒体监督和曝光,丑行暴露后美国国内舆论一致谴责暴行,美国政府和军方没有进行遮掩,反而派出了独立的调查团,在事实被调查确认后,相关的责任人受到了严肃的惩处。
那么东北警察的兽行、广州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够被中央政府高度重视、派出独立的调查团,核实事实真相,追查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吗?没有制度约束的行为是无序的,没有有效制度约束和不承担法律后果的公权力的实施者是专断的、腐败的、甚至是残暴的。因此东北警察的兽行主要是制度约束的缺失。我们要理性的看待东北警察的兽行。

杨绍政:政治表态在鼓励什么?

所谓政治表态,就是在我国,每个人在升学、提干以及每年的年终考评中书面表明自己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例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吗?认同党和政府现行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吗?因此,政治表态本质上讲就是个人政治态度的表达。

从理论意义上讲,所谓政党,政治集团就是政治见解相同或相近的人们形成的组织。不同的政党在国家、政府、政党、公共权力的使用和公共产品的提供等方面可能会有不同的主张和理念。因此不同政党可能会存在彼此不认同对方的政见。在存在不同政党的国家,公众对不同政党的政治主张和政府治理有不同的认同度。这个认同度在同一时点上表现为一部分公众认同某一个政党的政治主张,而另部分的公众认同另一政党的政治主张;在不同时期,同一公众成员在某一时期认同某一政党的主张,而在另一时期认同认同另一政党的主张。

就是在只有一个政党的国家里面,在这个国家的公民中,有一部分公民支持你,认同你,也有公民不认同你,不支持你,也有部分对你这个政党持中立态度。这是一个很正常的情况。公民思想自由的权利是其基本人权。个人在年终考核、升学、提干必须进行政治表态,对你这个政党的政治主张进行表态,这说明个人的政治态度与个人能否升学、能否提干和年终考评能否合格存在某种关联性。如果这些政治表态与个人升学、提干和年终考评没有关系,那你为什么要个人必须表态呢,岂不是画蛇添足?如果有关系,那岂不成了个人的政治态度决定了个人能否升学、能否提干和年终考评能否合格。个人的政治态度决定个人能否接受教育、能否就业,认同党的政治主张的人才能接受教育、才能就业,否则就不接受教育,不能就业,或者即使就业了年终考核也不合格。这说明在这个国家个人接受教育、就业存在歧视——那些不认同党的政治主张的成员要受到惩罚,蒙受到歧视性对待。

杨绍政:评“内地明确以刑讯逼供所获口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中央政法机关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份文件,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办理死刑案件时,必须做到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必须做到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0_05/30/1566576_0.shtml。)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从来就没有承认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即使是公安机关的一些违法犯罪的警察实施刑讯逼供的犯罪行为获得的非法口供,也不敢公开宣称自己提供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因为他们知道刑讯逼供的口供肯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且刑讯逼供肯定是犯罪行为,自己作为警察的犯罪行为也要受到追究。因此刑讯逼供所获得的口供不需要明确,从来就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现在明确以刑讯逼供所获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是不是意味着在“明确”以前,刑讯逼供所获口供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如果是这样的情况,那么我确实很震惊。在我看来刑讯逼供所获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是一个基本的常识,没有哪一个个人或组织敢公开突破这个底线。因此刑讯逼供所获口供的关键点不是可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而是公职人员的犯罪问题,涉嫌刑讯逼供的犯罪的公职人员要依法被判刑,被严惩。

杨绍政:高岗、饶漱石是反党分子吗?

一天,我和我的一个朋友谈到高岗、饶漱石时,我的朋友说:“高岗、饶漱石是反党分子,是叛徒,是反革命分子”。我反问道:“你怎么知道他们是反党分子、是叛徒、是反革命分子?”我的朋友说:“中央文件说的,不信我拿中央文件给你看。”我说:“中央说他们是反革命他们就一定是反革命?”高、饶事件发生时,我还没有出生,对高、饶事件我了解肤浅,但是常识的逻辑可以让我们深刻理解高、饶事件。

甲、乙两人(方)产生了矛盾。甲认为自己有理,对方错了,乙坚持自己是对的,甲错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矛盾的双方比较满意的解决矛盾的方法是找一个双方都认可的与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做裁决,来评理。双方服从第三方的判决。从理论意义上讲,第三方的判决真有可能出错,但是这种出错是认知水平的局限造成的,而不是程序公正、规则问题导致的人为错误。如果甲、乙双方发生矛盾时,不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来裁决,而是由甲、乙双方的某一方来裁决,那么甲、乙双方的对错会是怎样的结局呢?从常识判断,甲乙双方谁当裁判,谁就一定是赢家。可有人讲,我就是一个超人,我虽然是矛盾的当事方,我当裁判能够超越个人利益,做到公正裁判。请问,自己革自己的命,自己损害自己,你能轻易做到吗?如果真能做到,那为什么一场公正的比赛需要的是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分离?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比赛为什么会被人认为有失公正?比赛没有悬念呢?

高、饶事件的定性是由独立的第三方做出的吗?符合基本的程序公正吗?符合基本的常识吗?

本文抛砖引玉,让那些有独立思考能力和独立判断能力的人士来思考我国的现实、民族的未来和可持续发展问题。

杨绍政:《大跃进期间安徽“人相食” 原始记录》读后感

原来以为人吃人的惨剧是天方夜谭。安徽省公安厅原常务副厅长尹曙生先生的《大跃进期间安徽“人相食” 原始记录》(http://club.kdnet.net/newbbs/printpage.asp?BoardID=64&id=3207372)让我明白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确实发生过人吃人的惨剧,而且还不是个案。仅1959年——1961年4月期间,在安徽省就发现了“1289起”人吃人的案件。

人吃人的案件发生后,当时安徽省委书记的意见是“只批给几个书记传阅,严格保密,并指示公安厅,严格控制知情范围,有关档案销毁。”安徽凤阳县县委书记赵玉书对公安局领导说:“这是反革命政治事件,一律逮捕,关死为算,严格保密,不得外传。”也就是说当时的县委书记、省委书记不约而同地是要不留痕迹地消灭真相,让真相不能被公众知道。

安徽凤阳县县委书记赵玉书问武店公社卫生院院长王善良:“为什么浮肿病治不好?缺什么药?”王善良如实回答说:“少一味药,那就是粮食!”赵玉书大怒,马上组织人对他进行批斗,批斗后宣布逮捕。这个事实表明在如暴君般的指鹿为马的这个书记面前,说真话的下场是个人自由甚至生命的丧失,而且还于事无补,不会因为个人付出代价就会使问题得到解决,生命得到珍视。在这样的环境下,谁还愿说真话?谁还敢说真话?谎言流行、盛行也就不足为奇了。

这些严重的公共事件、新闻事件只能作为机密让共产党的地方书记知道,而不能作为新闻让全国的公众知情,由此可见当时共产党对新闻的控制非常严密,对信息的控制密不透风。新闻媒体只能作为共产党的宣传工具和”喉舌”,只能对党负责。新闻的独立、真实报道失去了可能。如果当时的新闻媒体是独立的,自主的,没有受到各级党政机关的控制,那么这些有轰动效应的新闻是完全可以公诸于众的。公众的舆论压力至少可以让这些书记不会这么张狂和肆无忌惮。由此可见,独立于政府、独立于政党、以追求新闻真实为己任的新闻媒体对监督执政党、政府滥用公权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人民的人权、自由有多么重要的意义。

注:文中所有的引述均出自《大跃进期间安徽“人相食” 原始记录》一文。

杨绍政:实行网络实名制的社会条件

在言论自由得到宪法有效保护的社会条件下,通过网络实名制的方式发表个人对公共事件、公共权力的使用、公共生活等看法、批评、监督的网络言论,不用担心会因言获罪,受到打击和迫害。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恰恰相反,控制言论自由发表、打击和迫害自由言论发表者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的,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和责任的追究。因此,在个人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和言论自由得到宪法有效保护的社会中,通过网络实名制的方式发表个人言论不用担心个人暴露于公众视野中,不用担心会受到打击、迫害,不用担心个人人身、生命和财产安全会受到威胁。个人实名发表言论反而会有助于有竞争力的思想被更多的社会公众所接受,成就为公众所接受的思想家和公众人物。

如果言论的自由表达不能得到宪法、法律的有效保护,或者个体通过宪法、法律保护言论自由发表的成本非常高昂,那么网络实名制就给那些违反宪法迫害言论自由的人和组织提供了极大地便利,也就是让这些违宪的人和组织能够更加有效地破坏宪法和法律,让那些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民的合法活动受到更大的伤害。

因此,网络实名制实施的社会条件就是言论自由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有效保护,违宪的破坏言论自由发表者将受到严惩。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制环境,那么还是不要网络实名制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