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的管理不是依据规则和程序治院,连老师们上课、指导学生都需要学院领导主观妄为地来决定,想给老师排课就排,想不排就不排,排多排少也是随意的,指导学生等其他工作的安排都是领导就是规则,领导胡搞乱弄的安排也是规则。假如是这种情况,主要院领导想不要哪一位老师完成工作量,也太容易了。教授完不成工作量,是学院领导恶意所为,结果不追究学院领导的责任,反而由这个行恶的院长将自己故意陷害人的恶果由被陷害教授来背黑锅,来作为解聘教授的借口。请问谁才是真正的责任者?
一个学院要依据体现公平正义的规则和程序来治院。所谓体现公平正义的规则和程序就是学院内部凡是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成员的事项,都应该由学院依据程序制定相应的治理规则。即使是一些规则和程序无法治理的自由裁量权部分,也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处理程序、员工的质疑和院方的回应等程序机制。如果学院有了这样的机制安排,才谈得上是否违约的问题。因为所有学院员工的工作安排都是依据体现公平正义和相关程序的规则来决定的,而不是由某一个领导主观臆断的。在一个公平的游戏规则下,才不可能有员工被领导或者其他人毫无原则和依据地恶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