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绍政: 关于刑讯逼供的思考

2012年6月8日,闻名全国的贵阳黎庆洪涉黑案又开庭了。辩护律师之一——青石律师从自己的视角对庭审过程及时进行了微博报道。让我这样的局外人也能够了解案情的进展和一些细节。

在青石律师的长微博文章中,有一个现象引起了我的高度关注,那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声称贵阳市公安局在取证过程中进行了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黎猛指出“有专案组警员对他进行行刑逼供”。犯罪嫌疑人何菊键“与对黎猛的逼供方式(反铐长时间吊),几乎一模一样”。犯罪嫌疑人蒙祖玖“说行刑逼供,屈打成招。”“被告人杨某……诉说被行刑逼供,说被打怕了。”“两个被告人李某某说……是被行刑逼供。”

这样一个全国闻名的涉黑案件,在证据获取阶段,居然有这么多的嫌疑人声称被行刑逼供,令人震惊。

我所了解的最典型的行刑逼供案件是河南的赵作海杀人案,在赵作海服刑10多年后,居然找到了另外的真凶。

在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问题上,犯罪嫌疑人就像医患关系中的患者一样,处于弱势方,要想真正杜绝行刑逼供,就要实行举证倒置的司法制度安排。在庭审中,只要犯罪嫌疑人指控侦查机关行刑逼供,侦查机关拿不出没有行刑逼供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指控的行刑逼供就成立,要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只要有了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侦查机关就要在整个证据获取过程中保留最真实材料和记录——如审讯时的全程录像,或者犯罪嫌疑人进看守所到出看守所的全程录像,提供没有任何可怀疑的证据,以证明嫌疑人没有被行刑逼供。

不但如此,一旦行刑逼供被判定成立,参与行刑逼供的侦查人员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要被追究滥用职权罪、非法伤害罪。如果是这样,还有哪一个侦查机关的侦查员胆敢行刑逼供。一旦实行这样的司法实践,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判定有罪之前,都会被认定是清白的,侦查机关也不敢以罪犯视之,象小河黎庆洪案件的嫌疑人被关押几年,在法庭上还穿着囚衣受审的现象将不可能发生。如果发生,将会被认为是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渎职、滥用职权、违法和犯罪行为,相关责任人要受到法律追责,犯罪嫌疑人要得到巨额赔偿。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不敢行刑逼供,不敢超期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敢视之为犯罪人员,如穿上囚衣,那么侦查机关有必要非法限制和侵犯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吗?如果再辅之以零口供,那么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寻找证据的途径就不是从嫌疑人的口中得来,而是要从嫌疑人嘴巴意外的行为、人证、物证、证据链为基础,通过推理、逻辑判断和常识判断,来确认、判定嫌疑人的罪与非罪,并经受得住反方的质疑和反驳。如果真是这样,那么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利的保障将是有效的,个人尊严将得到尊重和维护。

行刑逼供表面上看是当事警察的滥用职权,胡作非为,从更深层次上看是侦查取证不独立的必然结果。侦查机关的任务就是依法获得嫌疑人的各种客观、真实的犯罪证据,并能经受得住反方的质疑和反驳。任何干预侦查机关独立获取真实、有效证据的行为都将是非法和违法的,要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比如命案必破,限期破案,上级机关或者其它人员的旨意干预证据的搜集过程等等。侦查员为了对外来压力负责,而不是对获取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负责,必然就会产生粗糙、急躁、粗暴和违法取证,如果再加上事实上的零口供和举证倒置被弃置,那么行刑逼供和冤假错案将是必然的结果,体制和制度安排逼出来的必然结果。

由此看来,举证倒置、零口供和侦查机关的独立办案是根绝行刑逼供的根本途径,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合法权益的保证,更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

社会各界,特别是司法界,一定要有智慧,本着对族群和社会负责的态度来检视我国现有的造成包括行刑逼供在内的各种司法丑闻的制度安排,改良各个环节的制度漏洞,废止违背基本常识的一些制度安排,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一定要记住,没有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每一个人都可能是不公平、不正义的伤害者,包括那些伤害别人的加害者,比如侦查机关的行刑逼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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