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绍政:经济组织的产权主体和注水文凭的需求

刚才,我们已经讲到,如果社会各个行业的竞争程度比较高,行业之间的竞争程度也比较高,而且竞争程度比较高的行业在社会所有行业中所占比重比较大,那么整个社会对注水文凭没有需求。这个时候,整个社会所需要的,是真实文凭,而不是注水文凭。

我现在想给你们追加一个问题——在整个社会竞争程度比较高,也就是社会各个行业竞争程度都比较高的环境下,是不是所有的经济组织就一定有动力需要真实文凭、或者高质量人力资本所有者呢?这些经济组织这个时候有没有可能还是不需要高质量的人力资本,而是需要水货呢?

竞争程度的高低是一个维度,但是还有另外一个维度——经济组织的产权主体。社会各个行业竞争程度比较高,但是,竞争程度高的行业里面,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不同种类私人企业和公有企业等组织形式。

私人企业,它的各种产权比较明确,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则存在一系列值得探讨的现象。面临同等激烈市场竞争的条件下,从组织本身的优劣角度,现在有没有基本的共识——国有组织的组织效率低于非国有组织的组织效率?

是不是一定就是非国有企业组织效率高?曾经有人问我,国有企业效率不高,为什么有些国有企业还搞得那么好呢?私营企业效率高,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私营企业破产呢?我要告诉你们的是从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国有企业的组织效率从一般意义上确实要低于非国有企业。但是,这里不是我们今天分享的重点,我不想在这个地方给你们展开分析。

如果国有企业也在这个行业里面来竞争,那么它有可能怎样?在这个情况下它可能竞争不过其它企业,可能被淘汰。国有企业真正的产权主体是谁?或者说它真正的股东是谁?是全体国民。比如说,贵州省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谁?是贵州省四千万公众。当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确实竞争不过其他企业,就可能要失败,可能要被淘汰。这个时候国有企业真正的所有人没有在场,对自己的财产想关心,但无能为力。那国有企业所谓的经营者有没有可能把所有者的这一部分财产转换成他自己的一些利益、一些收益?转化以后,虽然国企亏损了,倒闭了,但是经营者会穷,会受损吗?穷庙富方丈,有没有这种可能?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国有企业未必就能竞争得过其他企业。又没有给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没有优惠政策,政府保护国有企业也不可能了。经营者知道去社会中生存太难了,就可能通过侵吞所有者的利益来为自己谋求后路。因为你所有者是四千万或者十三亿,你能来保护和关心国有企业的资产和经营吗?你明明知道企业里面有你的十三亿分之一的资产,经营者要吞占,你作为个体只能占十三亿分之一,你能怎么样?你去举报他,保护你这十三亿分之一的资产,行不行?你保护的成本支付很高,但是你的收益很低——你获得的只能是你保护资产中的十三亿分之一。

从经济学这个角度来看,你的行为是不是一个理智的选择?你的行为,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它的外部不经济非常大。你保护你的权益,所得收入的一减去十三亿分之一被别人拿走了,你只能获得十三亿分之一收益。几乎所有的保护成本都是由你来承担。

在这样一个环境下,请问,你明明看到你的利益受损了,作为个体,你有没有动力和积极性去保护你的所有者权益?这个动力是非常弱的。在这么一种情况之下,明明这个行业竞争程度比较高,面临这样一个体制,经营者有可能怎么样?企业的高利润是所有人的,是十三亿人的,跟我经营者的利益关联不大。既然经营者的利益与所有者损益的相关性不强,那经营者为什么要努力发现、寻找高人力资本的拥有者去增加所有者的利润呢?高人力资本所有者让企业所有者获益了,但是我经营者收益没有增加,那我可不可以就用水货,而且水货还可以增加我的收益和效用。第一,你水货可以是我的亲戚,是我朋友,是我的裙带关系。第二,不是我的亲戚、朋友,可不可以通过雇佣水货,让他给我各种好处,货币的和非货币的,能使我的这个负责人的个人效用增加,来获得满足。这样,国有企业亏了,倒了,没有关系。你倒了,我这个经营者获得了最大收益。如果是这样一种环境,那是不是竞争程度越高,这样的企业组织对真实文凭需求就越高呢?我想也不一定。

所以这里提供了另外一个维度——竞争程度比较高,垄断程度比较低这一个条件隐含一个前提:企业组织形式的效率应该没有最根本的缺陷;还有,整个社会的法制,法律体系没有根本缺陷,法律的可执行性那也是相对比较健全的。

只有在这样一种环境下,你的竞争程度比较高,才是真实文凭所需要的这么一个环境。那也就是说,行业竞争程度高,社会各个行业之间竞争程度高,竞争程度高的行业在社会所有行业中所占比重比较大,本质意义上讲,它还有一个潜在假设条件,就是各个行业,或者说各种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没有根本缺陷。如果社会微观经济的组织形式违反一些基本的常理,那它的组织形式就不一定很高。

基本常理是什么呢?经济学常理讲,人是自我利益的最好看护人,也就是亚当斯密的追求个人利益的人。但是,你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有没有这种可能性——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不去损害别人利益。如果是这样的情况,不以损人利己来获取收益,那么你看好自己的利益,通过运用各种自己所拥有的投入要素获得各种使用机会,使自己的收益增加。这是社会的总财富的增加,是帕累托改进。

但是,如果你所拥有的资产或财富,你不能自己来保护它,或者说你作为一个所有人集合没有权利和能力保护自己的财产,反而只能让别人来保护你的财产,那么,假如别人有机会主义倾向,想要侵吞你的利益、你的财产的时候,你又没有办法保护它。请问这种状况是不是违反了个人是自己利益最好看护人这么一个基本的常理?

上次课我给你们举一个例子。我说,假如你买了一个铲车,铲车是你花了五十万去买的,肯定它是你的资产。但是这个铲车,你不会开。你雇了一个司机给你开。这个司机开这个铲车,经营你的财产的时候,你无法对你的铲车行使作为铲车所有人的全部职能,而是由你的雇佣人——司机来行使。他行使结果怎么样?铲车去挖土石方,每天挣的收益情况你不知道。然后就凭他给你讲收益情况。他讲了以后,你不能对他的行为和说法有任何怀疑。不仅如此,你还要表示永远忠于他。如果是这样一种情况,那他把你花五十万购买的铲车每天获得的收益吞占了,却对您说生意不好,没有利润,甚至是亏损。有没有这个可能?铲车及其利用铲车获得的收益本来是你的,他却把它看成他的,最后把你的变成他的。他是从他个人利益和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角度,尽可能来蚕食你的资产。尽可能使你资产的利用,能够带来他个人利益和个人效益的增加。

这样一种状况,相当于你拿你的东西,去给别人办事情。请问,这个是不是违背最基本常识?我刚才讲组织形式实际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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