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绍政:国内和国外教育质量差距的原因是什么?

国内和国外教育质量差距的原因是谁给了我们答案?丁学良。丁学良以香港高等教育行业为例,他讲到在造假这个环节上的方方面面。香港如果真的发生造假,是靠法制来处理的。也就是说一旦认定了那位非常能干的女士,从一个普通职员拿着一张假文凭,做到了中层干部的级别,工作能力方面没有说的,很不错。但是因为造假,你的文凭是假文凭,这个事情一经确认,你在单位因为文凭所得的收益被追回,你因为这个事件就失业了。你造假是个诈骗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就相当于你要被刑事拘留,要被判刑六个月。作假一经确认,法律就可以有这样的约束——造假从法律角度就是一个欺诈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当然你也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比如说赔偿公司损失,你还要承担造假带来的失业代价。

有人说我们国内欺诈成风,是因为我们国家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我请问我们国家有没有反欺诈、反欺骗、反诈骗的法律?肯定有的。我们国家,你是诈骗罪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你诈骗以后的经济收益有些是可以追回的。给别人造成损失的要补偿别人。从民事赔偿的角度,有没有法律?也有啊。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国家有没有这些法律啊?有啊。为什么我们还要去专门搞另外的一些东西呢?说比如说剽窃,按照丁学良的解释,剽窃是什么啊?剽窃者就是thief,Stealing from others。这本身是偷窃行为,还需要我们专门的反剽窃罪?你找个特定的东西来搞,是不是在找借口啊?按这种方式来搞的话,又怎么会搞好呢?

学术腐败本身就是我们生产注水文凭的一个很重要环节,你去偷窃别人的学术成果,第一说明你没能力。你没有能力,却占有这些职位,请问你能不能够把这些学生教好,把教学质量提高?你提不高的。师高弟子强,你师都不高,弟子怎么强啊?学生的质量怎么可能高呢?你这个学术剽窃本源意义上讲肯定培养出的是注水文凭拥有者。对你的偷窃行为不进行任何处理,这有一个示范效应,是在鼓励这些学生跟剽窃者去学习嘛。跟着剽窃者学习的结果——剽窃者偷窃可以成功,那诚实劳动和创造性的劳动需要大量的投入,需要大量的艰辛劳动,请问人们会去踏实搞研究吗?不会的。这样的方式最后会有一个什么样的后果?那就是作假成风。

香港的竞争环境跟我们差不多,但是他们一旦认定有造假,确实是触犯了法律的事件,他们是可以服刑的。是可以有罪名的。在那样一个体制下,面临这么严重的法律制裁,请问一般的人敢不敢轻易的以身试法?不敢的。到一定时候,学术没有达到一定水平,学校可以解聘你的。你就不会成为终身教授,而且你在这个行业里面也呆不下去。呆不下去,那你就要换到另外一个行业,从事那种创新性不强的工作。按照香港这样搞的话,偷窃的、剽窃的人绝对混不下去。能力不强,没有创新思维的人想通过剽窃那成本代价很高的。这样的机制,至少把那些无耻的人筛选出这个行业了。把学术水平低甚至是基本条件都达不到的人也会筛选出去了。即使在这个行业,你也不会成为所谓的“精英”。一经查处,这么大的风险,敢不敢冒险?

而我们内地的情况呢?我们国家前一段时间正在进行学术严打,文件已经下到贵州大学了。现在教育部下达的文件是怎么反对学术剽窃的?反对学术剽窃的责任主体是学校,是贵州大学。那么认定学术剽窃的是学校里的学术委员会。当然这么做也可以,除非是如果学校有学术剽窃,你学校不处理,最后学校领导要引咎辞职,相关责任人要被开除。有没有这样的规定?没有啊。按照我们现在的规定,我们的相关责任人,他不会承担最后的责任和代价,大不了就是声誉受损,别人说你的学校学术环境不好,没正气。

我在告诉你们,一个老师让我去看G大学L教授和H教授80%以上高度重复的文章。看了以后,我也看了在教育科研网上惩处剽窃的规则——把把剽窃的文章交给剽窃者所在的学校,如果学校能够给他们回复处理意见,那他们觉得这个学校是负责任的,有正气。如果学校不回复,那他们就觉得这个学校没有正气。他们也仅仅是在这个层面上来反对学术腐败。从本源意义上讲,要让这些偷窃行为从法律上进行罪行上问责。如果没有不追究偷窃者的刑事责任,那是不是在鼓励剽窃者做这种偷窃的事情?因为他们做了这些事情后,代价是轻微的。正因为社会机制出了这么大的问题,所以丁学良就讲:你在内地,谁要是举报这些问题,谁反而会遭受迫害,被举报人反而没事。而在香港,那位去搞假学历诈骗的女士敢不敢迫害举报人啊?社会法律机制就已经永远地让她得到惩处,没有机会去行凶报复举报人,而且也给社会带来非常强的警示作用——谁剽窃、偷窃、贪污、作假,这就是下场。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学术腐败、剽窃究竟是道德缺失还是法律缺失啊?本源上是法律缺失。道德是通过舆论的方式来对行恶者形成压力。当整个社会的道德不符合人类正常文明的道德观的时候,反而偷窃有理——谁只要通过剽窃搞到官职,就是英雄的社会,你还指望通过道德方式警示行恶者吗?由此看来,只能寄希望于法律惩处。所以,香港的假文凭案例从最本源意义上讲,丁学良就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加以分析和透视的。假文凭的情况和学术剽窃的情况本质上是一回事情,都叫欺诈、欺骗,通过欺诈、欺骗、偷窃的方式来牟取个人利益。这个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对别人该承担民事赔偿的要进行民事赔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追究刑事罪责。这就很清楚地说明剽窃问题的本质是犯罪,一个社会需要那么多具体的法律吗?需要一个新的文字游戏——学术不端?需要一个新的学术不端的惩处条例吗?看来确系多此一举。

关于注水文凭的生产问题。丁学良讲到了香港科技大学是97年左右成立的。我记得不确切了。你知道谁是香港科技大学的股东啊?是香港政府。这个钱谁出啊?政府出的。政府钱是纳税人的。这个和我们的北京大学,贵州大学,贵州财经学院办学的主体是不是一回事情?是一回事情。这些学校也是政府出钱。但是,同样是政府出钱,既定的竞争程度,香港科技大学成立、招学生之前花了一两年的时间,其中每一个系、学科的章程或者规章制度讨论了多久?有的讨论半年到一年,由当时这个系的相关员工经过讨论,充分讨论再修订,最终定稿。这个章程就相当于学院的宪章。今后学院就是以这个学院章程为依据来进行运转。比如说学科专业的定位,学生培养目标的定位,学术研究的定位,怎么招教授、招教师,招的教师水平档次的确定,教师招来之后的职责、权利、利益等全部都有相应的规范。比如说硕士生导师的选择也有规范,导师招学生也有明确的规定。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利益相关人都会有相应的规范。当然这个不会定死规矩。大规范定死,一定时期后环境变化了,会有些修订,比如两年一修订或三年一修订,当然这要由各系、学科的利益相关人进行充分的酝酿和讨论,依据各利益相关人认可的程序来进行。就想美国宪法一样,一段时间后进行修订,搞个修订案。我们国家宪法有没有修订啊?有啊。丁学良讲的这样的方式,比如说要招教授,一旦定下来,某个学科要招聘教授,首先要给确定所招聘教授的档次,比如说是全世界中等水平的。他们讨论的东西要通过香港管教育的政府部门的认可,你把定位定准后,你招的教师的工资、报酬和工作条件只要政府认可了,他们就要足额拨款。如果不足额拨款,就要追究政府人员的渎职责任。

但是咱们国家内地政府渎职失职有没有追究?本源意义上有。但是我今天看了一个消息,你看了以后,你看通过这个案例有没有追究政府相关人员的渎职责任?广东省,据说有新气象,广东省委书记是汪洋。据说,汪洋到那里之后,有些对政府不满的人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有许多民众要找政府讨说法。现在有什么新气象啊?就是警察在前面开道。然后这些人就往那边走,也就是政府从事实上不是围堵民众的合理诉求了。为了不发生交通事故,警察在维持秩序。

我前两天看到一个新闻:广东省某地级市教师的住房公积金有很多年都没有被学校和政府缴纳。他们有人在网上把这些事情写出来,写出来后当地政府就连夜开会,专门讨论这个事情,最后据说是从2012年1月1号起,这些公积金都可以补发,这些教师的权益得到了维护。

这个从历史来看,是个伟大进步。以前没人理他们,现在有人理他们,还给他补发了住房公积金。但是你们知不知道补发什么意思?从2012年1月1号开始,每月公积金开始补,但是前几年欠的公积金能不能给你补呢?那这就是个问题。第一个,以前欠的得补上;第二个,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学校、政府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法定责任,你相关部门没有给他们缴纳,那就是政府相关人员的失职、和渎职行为。这样的失职、渎职行为,在正常情况下,即使不去追究你的责任,政府一把手也得引咎辞职,要承担责任;相关部门的责任者的惩处应该更严厉。

如果因为他们及时处理了,从2012年元月1号就开始发了,中间欠的不管,也不去追究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地方政府那今后是不是还会照样我行我素呢?——我们犯了错误不要紧,只要改正错误,照样是好同志啊。如果犯了错误所带来的损失和伤害,责任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和代价,那么是不是在树立标杆啊?你看,出了再大的问题,没关系嘛,只要改了,又不需要承担责任和付出代价,还不是可以照样继续干革命?

还有就是昨天晚上我看到一个新闻:有个人的孩子落水了,落水地点离派出所门口大概是150米。孩子还活着的时候,他的父亲跑去求助,警察说什么事情都找我,我是万能的?我又不是专业人员,拒绝救助。最后这个小孩淹死了。如果这个事情是真的,那这些政府人员,没有因为他的不作为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代价,那是不是就是其他人也会像他学习?这样的结果就是因为你法律执行不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特别是对执法者,法不上执法者,就导致了这样的恶果。他的示范作用,会出现层出不穷的类似案例的。

所以丁学良所在香港科技大学,哪怕是其中一个学院,当然学院有学院的宪章,学校有学校层面的宪章,都会严格按照学院宪章来做,政府只要认可,就必须按这个方式行事。你不做就得下台,就得担责任,当事的部门领导就得引咎辞职。

在这样一个硬性约束下,香港的政府工作人员敢不敢耍流氓?敢不敢渎职?肯定不敢呀,这是硬约束,耍流氓要引火烧身的。

政府支付给香港科技大学财政拨款后,香港科技大学就得按这个规则聘用教师。他们怎么招聘教师啊?哪怕是招聘教师的启示都有严格的规定——当地的报纸要登很多次,在世界大的报纸上要登很多次,有足够的人选报名后,然后进行考核,最后确定能不能成为他们的员工。成为终身教授等职称时候,又有许多规定。如果谁有违反,又有对违规的处理方式的规则。

这样挑选出来的都是优秀师资啊。在那种情况下,比如说一个老师很行,他们的领导敢不敢去整他?敢不敢研究生都不让他带?研究生的课都不让你上了?不敢。因为他在聘用的合约里就规定了这些教授、老师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资合约、违约责任等一系列约定。他的学术活动,教学活动、都是通过合约来规范的。

那么这样一个情况下,他们香港科技大学校长牛逼不牛逼啊?他敢不敢把这些教授踩在脚下?他特别是敢不敢踩这些真正有水平的教授啊?不敢嘛。一旦事实认定以后,就依据这个合约,这个教授可以说你违约了,违约了就得赔偿别人啊。而且赔偿的比例很大的。当然你说我是院长,我可以通过学院将他解聘。学校的组织构架也是通过充分讨论的所形成的学校章程——宪章来治校。而且这个合约是可以实施的。有法律效力的。那你说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他还会不会出现类似的状况啊?如果合约确实可以实施,那么那些所谓的假教授,没有职业操守的教授,流氓领导就很难有市场了。假如教授、没有职业操守的教授、流氓领导横行霸道而且法律上几乎没有约束力,那这样的结果怎么可以使得教学质量提高呢?流氓领导盛行就注定了里面优秀的人要倒霉,假的、在里面搞花架子的,乱整乱弄的教师将大行其道。

在香港那边,高校里面的规则,本身就是以法律,以及法律的可执行为基础和依据的。

假设另外一个环境是相反的情况。请问哪一种环境下高校的假文凭注水程度高啊?肯定是后者啊。在后者这样的环境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是不是很多也是像那个流氓领导、像假教授、像基本没有学养的教授那样的人。因为他们长期在这个环境下,看惯了就是官场做法和嘴脸,他们以为这个世界都是这样的潜规则行事——这些人的做法、嘴脸是正常状态。他们会去模仿这些行事方式的,这就是他们的生存之道。

你们以为杨老师在说胡话,是不是?杨老师是有依据的。曾经G大学有一个学生,本科在这里读书,研究生到ZS大学去了,读了后,回G大学任教。任教后曾经发生一个事情。我一个朋友因为他的课是几个人上相同的课,要统考,我那个朋友出题,按照相关老师的商量,根据大纲、上课情况去考试,肯定不能漏题。如果漏题那就是出题老师的责任。最后就是这个ZS毕业的老师,最后要死要活地让我朋友将试题在考试前发给他,并且说:你都知道信息了,那我必须知道,否则这就是信息不对称,对她及她的的学生不公平。因为我那朋友可能会提前给自己的学生漏题。您们想过没有,如果这个信息,她也知道,她漏题给学生了,我的朋友没漏题,那么两个人能说得清楚吗?按照规定,只有我的朋友知道考题的内容,是责任人,我的朋友一旦漏题,很容易追究责任。

我朋友很郁闷,G大学怎么会有这样嘴脸德行的老师呢?通过对学生的调查,我的朋友才知道G大学很大一部分老师到考试的时候都是给学生划重点,划范围,比如10个题只考5个题,有的划的范围很窄。我有个学生说,他在G大学一节课都没有去听,但是他只要一周的时间突击应考,就可以拿奖学金。他为什么这么厉害?他说是因为考试都划范围。范围窄,都可以背。然后就可以考高分了。

在这样的环境下,培养出来的学生,他当老师,是不是会认为上课无所谓,考试划范围,然后成绩就是葫芦僧判葫芦案。这样的结果,请问学生在这个环节、这门课上增长了相应的知识和见识了吗?这样搞,一般的学生都可以及格,甚至获得高分。因为你老师不认真对待各个教学环节,却给学生不及格的话,那学生也马上可以跟你乱搞。

这个班级我不知道有没有?有同学说“杨老师,你给我不及格的话,我也给你乱搞——我就可以诬告您。”但是我告诉你,你诬告我,叫无中生有——我评判你不及格有依据,你您诬告我没有依据。

因为有这样恶劣品行的领导和老师,绝对有这样品行恶劣的学生。G大学J学院的领导居然可以在背后污蔑我的朋友,无中生有,乱整乱弄。这样的体制,不造就这样的流氓才怪。老师、领导是这样的人品,最后培养的学生会是什么状况?

通过刚才讲的两种状况,你们就会发现,在丁学良讲的香港科技大学制定的规则有法律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环境下,即使竞争环境既定,它的教育质量也要高得多。也就是说,同样的竞争环境下,如果这个社会的法制状况比较良好,法律是可以实施的,那么法制状况比较好的社会,注水文凭的生产肯定就少的多,程度肯定轻得多。

这里实际上就讲了另外一个问题——整个社会是不是一个自由契约社会,而且自由契约的执行或实施有没有法律作为强有力的后盾,来支撑和支持这个自由契约社会?这个是非常重要的。在竞争环境既定的情况下,如果这个社会是自由契约的社会,他的各个微观主体组织内部的各个利益相关者都是用契约的形式来规范和治理,是用法律作为基础来保障实施的,那么这个社会的注水文凭的程度会非常轻。微乎其微。反之,即使在竞争程度激烈的情况下,法制松弛,没有契约精神,违约现象随时可以发生并且不用支付代价。要维护你的契约权利或利益,你需要支付的成本,比你维护的这个权利的经济价值还要高,那么理性的当事人就不会对你的法律给予厚望,不会期望通过打官司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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