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林毅夫等学者观点的概述与质疑
林毅夫是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近年来,他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颇有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他于1995年在《改革》杂志上发表论文《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创造竞争的环境》,1997年在《经济研究》上发表论文《现代企业制度内涵与国有企业改革》,同年出版专著《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上海三联书店出版),2000年完成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发展战略研究组课题《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回顾与展望》(讨论稿)。林教授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观点在这些文章中是连贯一致的,其核心思想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这一系列论文的发表,使他的观点在学术界和政府部门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文本将就林教授的国有企业改革思想作一总体回顾,并就其中的一些问题请教于林教授。
一、观点概述
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一命题的推导过程如下:
1、现代大中型企业有效运行的核心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林文认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中坚力量,早已不是业主制企业,取而代之的是现代的大中型企业。现代的大中型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内生地导致了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责任不对等。企业治理机制(Corporate Governance)的任务就在于解决委托-代理问题。而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切入点,在于克服信息不对称难题。因为激励不相容、责任不对等问题的严重程度,取决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克服信息不对称难题,又要求企业能以公平、对等的条件,在公平竞争的产品和要素市场中运作。外部公平竞争市场能够提供关于平均利润率的信息,所有者能够依据平均利润率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督。离开了行业平均利润率这一廉价的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的充分信息,所有者将很难准确地评判企业的经营绩效。因此,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主,辅之以内部治理结构,将有效地降低委托代理问题的严重程度,从而保证现代大中型企业的运行效率。
2、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企业制度有效的关键是公平竞争市场,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改革以来,国有企业背负着政策性负担的特征没有彻底根除,国有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为保护国有企业的生存,宏观政策环境无法彻底理顺,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建立不起来。这种状况之下,行业平均利润率不能真实反映企业业绩,国有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无法解决。国有企业经营绩效低下在多大程度上是由于经营不力造成的,在多大程度上是由于政策性负担造成的,国家无从识别。20多年来的“渐进式”改革中,国民经济和非国有企业迅速发展,而国有企业改革效果则始终不能令人满意,其原因就在于此。迄今为止的国有企业改革是在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条件下,单单着力于解决激励不相容和责任不对等问题,所以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换言之,如果通过国有企业改革,卸掉战略性负担和政策性负担,硬化企业预算约束,建立公平竞争市场,使平均利润率成为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充分信息指标,那么、作为所有者的政府就能廉价地获取经营者的真实经营信息,达到有效监督经营者的目标,从而降低委托代理问题的严重程度。这样,国有企业的严重亏损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将最终得以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将取得成功。
二、对林教授的国有企业改革观的论证过程的质疑
1、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的信息不能完全充分反映企业的经营绩效。林文认为:公平竞争市场形成的行业平均利润率能充分反映企业的经营绩效。在公平竞争的市场中,如果企业利润达不到行业平均利润率水平,就表明经营者能力低下或存在“败德行为”,所有者可以据此撤换经营者。因此,外部竞争环境提供的低廉的平均利润率信息,能有效监督经营者行为,达到保护所有者利益的目的。然而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市场是不确定的,存在风险,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企业的亏损可能是由市场风险造成的,也可能是由经营者能力低下或败德行为造成的,这两种原因造成的亏损同样不能有效辨认,如果将公平竞争市场下国有企业的亏损完全归咎于经营者,可能会将真正优秀的经营者淘汰掉。因为即使能力是最强的经营者,品格高尚,完全为股东利益服务,但由于风险的存在,也可能会导致企业亏损。因此,平均利润率不能提供反映经营者业绩的真实信息,从而无法达到有效监督经营者,降低委托代理费用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即使去掉政策性、战略性负担,建立了公平竞争市场,平均利润率水平也不能完全真实反映经营者的业绩。
2、即使平均利润率能充分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业绩,也不能保证国有企业能有效地降低委托代理问题的严重程度。林教授在论证中始终暗含着一个假设前提,那就是企业所有者是理性的,他们总是极力追求企业剩余索取权的最大化,也即利润最大化。这个假设前提对西方国家的企业所有者应该是有效的,但它不能简单地套用在国有企业上。西方国家的企业所有者总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他们有动力监督经营者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这里虽然存在小股东“搭便车”行为,但如果平均利润率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股份较多的大股东是有较强积极性利用这一低成本信息去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即使是小股东,虽然无法直接监督经营者,但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受损或最大化自己的收益,也会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去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可为股权的集中创造条件,从而起到有效约束经营者的作用。而国有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是全体人民,而政府是作为代理所有者,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实质上政府和全体人民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虽然国有企业的产权是清楚的,但是代理所有者和真正的所有者毕竟是有区别的,他们的根本区别是“廉价投票权”。“廉价投票权”意味着即使公平竞争市场提供的信息反映了经营者存在“败德行为”和能力低下,国家作为代理所有者也不一定就有积极性去惩罚经营者,维护所有者的利益。代理所有者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他的利益同样与真正所有者的利益可能不相容,如果经营者勾结代理所有者,为双方牟利,去损害所有者的利益,那么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企业亏损,因此,仅靠建立公平竞争的外部市场环境是无法有效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严重问题。而国有企业和西方现代企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此。
3、即使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得到有效控制,也无法保证国有企业亏损加剧等问题的解决。林文认为:国有企业存在的亏损加剧,高负债率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根源是存在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换言之,如果委托-代理问题能够得到解决,那么国有企业亏损加剧等问题也能得到解决。笔者认为,国有企业亏损加剧除了委托代理问题外,还有许多原因,如不确定性(也即运气),技术竞争力等因素。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并不必然意味着亏损加剧等问题的解决。例如,在发达市场经济中,许多中小型企业均由所有者自已经营,不存在两权分离所造成的委托-代理问题,但同样有许多企业亏损、倒闭。就是许多两权分离的大企业,由于亏损等问题而被兼并重组的案例也相当多。
上述三点质疑说明林教授在论证自己观点过程中在论证逻辑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但这些缺陷不足以损害林教授的观点的有用性和学术研究的前瞻性。他的现代企业制度有效的核心是外部治理结构的观点独树一帜,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也有相当大的学术价值和政策借鉴意义。当前国有企业背负的政策性和战略性包袱确实导致国企经营者讨价还价、推卸责任,并形成国有企业的软预算约束。笔者认为如果能解除国有企业的政策性和战略性包袱,形成公平竞争市场,国有企业的改革即可被视为取得成功。但改革成功并不等于国有企业没有亏损,甚至从动态的角度,在与非国有经济的竞争中,不排除国有经济市场份额下降,甚至完全在竞争性行业中淘汰掉,如果情况果真如此,也不能据此说国企改革不成功,相反却是国企改革成功的表现。因为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根据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被市场淘汰掉,说明没有生存能力,而生存下来的企业,表明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率高。如果能形成这样的机制,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将内生地再造微观基础,同时也增强了整个国民经济的活力、效率和竞争力。如果按照林教授的政策建议,上述局面是可以形成的。但林教授走得太远,认为上述局面的形成可以让国家通过外部治理机制提供的低廉信息有效地监督经营者,提高国企的效率,保护所有者的权益不受侵犯。笔者认为这个结论的论证条件不充分,并且还会留下许多误解。例如,如果该政策建议被采纳,结果却是国有企业亏损的进一步恶化和国有资产的流失,那么将会被人归咎于是该建议的失误,因为你的建议认为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和保护所有者的利益,其实,如果国企改革的目标被设定为将其改造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去生存,那么我认为林教授的政策建议是相当可取的,采纳他的政策建议会形成三个结果:1、国有企业的独立、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会形成,2、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会形成,3、由于国有企业改革不成功导致的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进而预算软约束所导致的腐败、地区差距、企业高负债等困境将会不复存在。
参考文献
林毅夫等:《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创造竞争的环境》,《改革》,1995年第3期。
林毅夫等:《现代企业制度内涵与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研究》,1997年。
林毅夫等:《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1997年。
林毅夫等:《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回顾与展望》(内部讨论稿),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发展战略研究组,2000年。
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