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绍政:评“内地明确以刑讯逼供所获口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中央政法机关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份文件,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办理死刑案件时,必须做到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必须做到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0_05/30/1566576_0.shtml。)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从来就没有承认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即使是公安机关的一些违法犯罪的警察实施刑讯逼供的犯罪行为获得的非法口供,也不敢公开宣称自己提供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因为他们知道刑讯逼供的口供肯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且刑讯逼供肯定是犯罪行为,自己作为警察的犯罪行为也要受到追究。因此刑讯逼供所获得的口供不需要明确,从来就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现在明确以刑讯逼供所获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是不是意味着在“明确”以前,刑讯逼供所获口供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如果是这样的情况,那么我确实很震惊。在我看来刑讯逼供所获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是一个基本的常识,没有哪一个个人或组织敢公开突破这个底线。因此刑讯逼供所获口供的关键点不是可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而是公职人员的犯罪问题,涉嫌刑讯逼供的犯罪的公职人员要依法被判刑,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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