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绍政:嚣张的公权力行使者

——评赵作海蒙冤入狱11年后被无罪释放

供述的被自己杀死的被害人在11年后复活,9次承认有罪(故意杀人)并被判处死缓的赵作海于2010年5月8日被无罪释放(新京报,2010年5月10日)。
这个新闻让我惊得目瞪口呆。赵作海明明没有杀死被害人,他却要自己陷害自己,谎称自己杀死了被害人。作为一个有正常思维的人应该知道承认自己故意杀死他人的后果就是杀人偿命。在一个什么样的处境下一个有正常思维的人愿意选择含冤就死而不愿意坚守自己的清白呢?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坚守自己的清白所承受的痛苦比含冤就死还要大时,也就是生不如死时,他才会选择屈招就死。在看守所里,赵作海只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行刑逼供,在一个人道的看守所里,赵作海绝对不会生不如死。即使发生一些小的克扣、讹诈或虐待,也不至于让他放弃自己的清白放弃自己的生命。只有在酷刑下,在身体、心理遭受重创,痛苦不堪时,一个人才会宁愿选择去死,而不愿意活着受罪。因此,赵作海的案子说明,他在心智健康的情况下,在羁押期间,宁愿选择屈招就死,而不愿坚持自己的清白以求生存,可以推断他当时的生存状态有多恶劣。
在只有口供、存在重大疑点的情况下,此案居然关关顺利通过,成功结案。在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即使有口供,可是尸体的脑袋和肢体始终找不到出处。在存在重大疑点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居然“成功破案”。当检察机关依据公安机关的侦查证据提起公诉时,居然可以无视侦查阶段的重大疑点而成功将案件从侦查阶段转移到公诉阶段,说明检察机关的公诉关口畅通无阻。存有重大疑点的重大刑事案件在法庭的审判中居然也可以不顾重大疑点,以采信口供为主要依据,判决嫌疑人故意杀人事实成立。这法庭判案的证据何在呀?要知道在无罪推定的条件下,你没有充足的理由说明对方有罪,那他就是清白无辜的呀。在重证据,轻口供的情况下,口供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因此在司法比较完善的国家,口供是不在证据采信范围内的,是零口供。这样有重大疑点的判决居然又通过了上级法院的裁决,而最终定案。在公安、检察、初审法院、上级法院的四个环节,四个关口,哪怕有一个关口尽忠职守,这个冤案也有可能早见天日。
还有赵作海当时的辩护律师,如果是可以独立地不受干涉的为自己当事人的法定权益做辩护,那么作为赵的辩护人,精通法律,这样的重大疑点肯定不会放过。如果赵的辩护人无视这些重大疑点,那么这个辩护人是否在为自己的委托人服务是值得怀疑的。
可以讲,当“被凶杀”的被害人“复活”后,赵案的疑点也就被印证,此案肯定是一桩惊天冤案。如果前文的分析成立,那么本案侦查机关的当事人涉嫌行刑逼供罪、酷刑罪,检察机关、初审法院和裁决法院的当事人涉嫌玩忽职守罪,赵的辩护律师涉嫌违背行业准则,或涉嫌陷害、包庇罪。
在赵案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初审法院、裁决法院和赵作海的辩护律师涉嫌合谋陷害罪。在明知有重大疑点却要认定赵是故意杀人犯,而且意见是那么的一致。这不是合谋陷害又是什么呢?除非涉案者举出反证来。在判决阶段,如果赵作海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行为恶劣——割掉受害人的脑袋和肢体,那赵作海应当是罪大恶极、十恶不赦,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是却被判处死缓,这是明显的轻判。而这种轻判居然在在上级裁决法院也顺利通过。
有重大疑点,却被判为故意杀人,这是枉判。如果真的是故意杀人,却被轻判,这也是枉判。为什么要轻判呀?唯一的解释就是法院知道这是一个有重大疑点的案子,可能是冤案,为防止日后万一冤案昭雪,而无法挽回枉法杀人的严重后果而故意轻判的。这是给自己留下一条后路。这些后路也是疑点,上级裁决法院如果稍加注意,是能轻而易举发现问题。没有发现问题,唯一的解释就是裁决法院和初审法院一样为了追求早日结案,而不是案件审判的疑点、逻辑和公正。据说我国是命案必破。命案破不了,侦查机关的领导及相关人员是要被追究责任的。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黑洞,滥用权力、贪赃枉法而被追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极小的情况下,各权力机关联手枉法,草菅人命,这样一起冤案就形成了。命案也破了,法院也少一桩积案。于是各个权力部门都有了工作业绩。可是这样的用冤案来破案的业绩还是没有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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