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绍政:法律和时代的哀伤

“公安法院也在整风,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韩非子是讲法治的,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90%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

读了上面这段文字,我感觉这是一个法盲讲的话。这段话表明讲话人认为1、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比法律好;2、社会上的大多数人不能靠法律治理;3、社会秩序不是靠民法、刑法来维持,而是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来维持。

请问没有法律作为依据,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又依据什么?社会上的大多数人不能靠法律治理,又能靠什么治理呢?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能够比法律更好地维持社会秩序吗?不仅如此,法律更重要的功能在于约束执掌公权力的人。执掌公权力的人和组织的讲话、决议和开会都应该以法律为依据。这个人的讲话反应了他的思想里面根本就没有法律的位置,决议、开会不需要符合法律,决议、开会实际上替代了法律,变成了法律。这样来认识法律的人不是法盲还能是什么呢?

可是当我看到这段话是毛泽东的讲话时,我无法相信自己的眼睛。伟大领袖、伟大的政治家和全中国人民的大救星怎么就这个思想水平呢?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考证来证明这话不是毛主席说的,以还主席在我心目中的光辉形象。

我查找到网上流传的这段话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著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四十年》(该书由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1991年出版)一书。在该书的102页记载了1958年8月在北戴河召开的作协区主任会上毛泽东讲了这些话。在我国的公开出版并且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著的书中出现并认定是毛主席的讲话,应该不会假,看来确实是毛主席说的话。

如果确实是毛主席说的话,我们现在应该好好地反思和研究毛主席的这些话可能会给当时的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不仅如此,毛主席的很多原始讲话和思想都应该事实求是地公开。他讲没有讲,讲了什么,这都是过去发生的事情,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作为当时的领袖,这些讲话应该有记录,会存档的。通过公开和研究毛主席讲话的原始记录,我们能够更准确的把握毛主席的思想,正面的、负面的,只要是他讲的,都能反映他当时的认识水平和思想局限。而且研究他讲话的原始档案,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后人要知道怎么才可以超越前代人,怎样才可以避免前人的失误、错误和历史悲剧的重演,传承前人的有益经验,怎么样才可以回归到一个真实、理性和正常的社会。

其实,仔细想想毛主席对法律认识肤浅,甚至是法盲也很正常。试想在那个年代一个师范生,怎么可能懂多少法律知识呢。后来投身革命,成为职业革命家,又有多少时间研究法律。革命成功后,政治事务活动繁多,日理万机,哪里有闲暇钻研法律。所以不懂法律是正常的,如果懂而且精通法律反而不是正常的。其实一个人有熟悉的领域,有不熟悉的领域,是很正常的。问题就在于一个人很难有自知之明,特别是掌握一国最高权力的毛主席,很容易演变成权大真理大,即使很荒谬的东西,人们也只能当真理接受,否则逻辑的辩论可能就转变为武力的辩论。既然是武力的辩论,那肯定是力气大的人获胜,这是没有悬念的。所以聪明的人预期到这种后果,是不会轻易来挑战谬误的,他们知道在强权做后盾的情况下,谬误的识别不可能靠逻辑,相反谬误还要依靠强权的保护变成真理。所以我想社会秩序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要主要靠决议、会议来维持的讲话,如果不是位高权重的毛主席说的,要是其他人讲的,即使在那个时候,也会有很多有识之士来反驳,甚至认为不值得驳斥,因为这就是一个法律白痴说的话。你说一个视法律为无用的人来治国,这个国家能够实现法治吗?能够有宪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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